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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2.立项要求
  已经开始实施或完成但尚未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立项的以及2003年计划实施的下列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必须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立项审批:
  (1)土地整理开发涉及新增耕地的;
  (2)开发整理集体土地或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含30公顷);
  (3)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范围跨区(县)的。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1.项目类型分类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分为市级补助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区(县)自筹资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两大类,每类中可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项目。
  2.项目申报条件
  (1)自然和基础设施条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地形地貌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坡度不得超过25度。项目所在地经济基础相对较好,项目完成后能够确保充分合理、高效利用。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开发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及平原地区原则上为5—600公顷(75—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公顷(3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原则上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原则上为200—2000公顷(3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及平原地区原则上为1—100公顷(15—15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8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时间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立项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立项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02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字[2001]1054号)文件要求组织上报。
  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验收和立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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