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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
 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集[2002]99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为努力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切实做好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2003年土地整理开发立项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是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是否合格、是否满足耕地占补平衡条件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程序、上报材料、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方法、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1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字[2001]1055号)文件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在收到区(县)的书面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工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有立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验收时间安排如下: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2002年11月13日前完成初验工作,务必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将于2002年11月20日起组织验收。
  二、2003年土地整理开发立项申报工作
  (一)项目立项原则及要求
  1.立项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土地整理开发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
  (2)生态保护原则。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立项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与旧村改造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以旧村改造为核心实施土地整理;
  (4)以新增耕地为主,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5)坚持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原则;
  (6)权属明确,调整方案切实可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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