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
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充分发挥该项工作的龙头作用,在回顾总结我市过去10余年开展该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通过签订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与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意识,使一届政府在区域环境保护上既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又有阶段性具体目标任务,通过5年的时间连续地采取对策措施,以努力实现任期目标。
(二)根据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以指标值形式体现,具体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1.环境质量目标(5项)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值[dB(A)]、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dB(A)]、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2.环境建设目标(10项)
环保资金投入情况(%)、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城市气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生态村(镇)或示范区建设数(个)、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治理技术的宣传。
3.污染控制目标(7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产业符合、审批权限、试生产审批、“三同时”执行与监管)。
上述22项指标中,部分指标的目标值各地可以统一,也可以视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在现状的水平上提高);有些指标的目标值可以用数值量化,有些则采用文字表述。为了增强操作性和竞争性,每项指标的目标值分成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值、努力争取值。
(三)任期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指标确定,以上届政府最后一年的有效统计数据为基础,由市环保局初定目标值,经协商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最后由两级政府盖章,并由政府的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