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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
            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深住[199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住宅区竣工后住宅楼、公寓楼、公建配套房(中小学、幼儿园、综合市场楼等)、商业用房和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管理,规范空置房(未出售、未出租或未使用的房)等的物业管理及其收费行为,维护产权单位(个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接管
  (一)住宅楼的验收、接管移交程序
  1.验收程序:为加快住宅交付使用进程,其接管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但物业管理单位与各业主的移交验收则应陆续逐户进行。为不影响竣工验收,接管验收可先进行初验。竣工验收由我局施工管理处牵头,住房分配处、物业监管处、规划设计处、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接管验收初验由施工管理处牵头(或由其委托地盘监理单位牵头),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移交验收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各业主参加;
  2.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首先是竣工和接管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 (见附件3),并从即日按局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其次是移交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逐户办理移交手续,并从业主入住之日起(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入住)收取全额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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