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湘政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含县城,下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尽快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努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确保垃圾处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垃圾处理单位经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三个环节的合理成本,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并考虑社会经济水平和城市居民心理承受能力逐步到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拟定方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原则上按月计收。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允许其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手续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已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生活小区,垃圾处理企业应扣除该小区垃圾收集费用,或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的相关费用。开征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有偿服务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收取的卫生费一律不再收取。各级价格、审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收取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