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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
  第二十一条 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业委会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可上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或执行秘书不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委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委会会议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附件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注13


  (注13:将原文第三章改为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权力机构。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并由筹委会推荐本会侯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1-2名侯选人;10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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