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业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
第九条 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3-5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计算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非住宅用房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套。
第十一条 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第十二条 业委会既要代表业主合法物业权益,又要考虑到历史和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一些老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管好物业。
第十三条 对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管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外的经费购置的资产,不列入业主共有资产。上述资产用于为业主服务时,其费用和折旧,应列入物业管理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 业委会在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管理费结余、公共收益项目等,进行具体详细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协议;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红线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资料等。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共有资产、公共收益等一时难以全部划分和交割的,业委会可以先部分接管,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划分和交割。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 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交手续。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工业区或大厦,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
第十七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第十八条 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