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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注1
(1996年11月27日 深住[1996]122号)
  (注1: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对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文本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示范文本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有关情况、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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