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改为企业前由财政安排事业费或给予专项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为企业后5年内,仍由同级财政给予经费补助,但补助额应逐年核减,原则上每年核减20%,到2006年年底前全部取消。
(十六)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指令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模式运作;其经营性部分应从原单位分离出来,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省编办研究拟定。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使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企后的5年内,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
(十八)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在职职工调动、职称评定等方面,按国有企业对待。
(十九)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认真清理拖欠的勘察设计费。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而无力偿还的勘察设计费,可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对于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协商和仲裁,将拖欠的勘察设计费转为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对政府拖欠的勘察设计费,在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的基础上,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及时拨付。对确实形成呆死帐的,应分清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设立之时即为科技型企业或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改为科技型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配套政策。
三、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改企转制的准备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职工结合改企转制的实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搞好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精心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制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文件。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中涉及到资质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