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勘察设计单位在职职工集体出资一次性买断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在不低于评估确认值的前提下,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职工无力一次全部购买的,可与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首期付款超过30%以上的部分,可给予10%的折扣优惠。分期付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十)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职工持股、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建立起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改制企业可将界定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奖励给业务技术人才、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和主要经营者。留下一部分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用于奖励转制后成长起来的和进入企业的业务技术人才和工作骨干。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持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一)支持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强强联合,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集团。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在资质审批、资产重组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合并、兼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出售、撤销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的人员。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应承担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出售时,要优先出售给原单位经营管理骨干、注册执业人员或其他技术骨干;出售给其他单位人员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出售后,要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可本着“主辅分离,精干主体”的原则,将其后勤服务等机构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经营,达到拓宽服务领域,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分离出来的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
(十四)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勘察设计单位还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