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
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建立完善离休人员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具体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职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职职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期间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凡愿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规定办理。在改为企业后5年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科技业务用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
(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合理划分资产中国家所有和单位集体所有的份额。勘察设计单位历年积累中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的工资(不含由于单位效益下滑,工资支付水平应相应下降部分)、福利等,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
(七)要妥善处理勘察设计单位在事业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负债(包括拨改贷)和呆、坏帐损失,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土地的处置,应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