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企业与职工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定职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统筹。其中,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从2002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分别以2002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2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拨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没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2年10月所在市(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2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