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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 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
              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深住[1996]120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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