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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5.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三、资质证书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送至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住宅局(建设局,下同)签署意见;
  (二)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注2(注2:此项原文为:2、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返还申请单位。)
  (三)区住宅局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注3(注3:此项原文为:3、申请单位持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到市住宅局进行申报,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四)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配合市、区住宅局实地考核;凡资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许重新申请,已颁发的资质证书收回作废。
  四、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凡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物业管理业务(含住宅小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仓储区、商业楼宇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资质证书;今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三级资质证书。逾期不申请或没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视为非法管理,由市、区住宅局按规定处罚;物业业主或住(用)户可以拒绝管理,拒交管理费: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2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三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一、二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注4(注4:此项原文为:(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两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始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丙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甲、乙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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