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技术等级与职称对应关系为:中级技工对应员级,高级技工对应助理级,技师对应中级,高级技师对应副高级。技术等级以市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
2.申请人的配偶为待(失)业的,有职称的以职称划定类别,无职称的对应第⑦类。
附件2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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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计分项目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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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科级 │8分 │
│ │ ├───────────────────────┼─────┤
│ │职 │正科级 │10分 │
│ │ ├───────────────────────┼─────┤
│ │ │副处级 │16分 │
│ │务 ├───────────────────────┼─────┤
│ │ │正处级 │18分 │
│ │ ├───────────────────────┼─────┤
│ 一 │ │副局级 │20分 │
│ │ ├───────────────────────┼─────┤
│ │ │正局级 │24分 │
│ ├──┼───────────────────────┼─────┤
│ │ │助理级 │4分 │
│ │ ├───────────────────────┼─────┤
│ │职 │中级 │8分 │
│ │ ├───────────────────────┼─────┤
│ │称 │副高级 │16分 │
│ │ ├───────────────────────┼─────┤
│ │ │正高级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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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 │1分 │
│ │ ├───────────────────────┼─────┤
│ │文 │中专 │4分 │
│ │ ├───────────────────────┼─────┤
│ │化 │大专 │6分 │
│ 二 │ ├───────────────────────┼─────┤
│ │程 │大学本科 │8分 │
│ │ ├───────────────────────┼─────┤
│ │度 │研究生(双学士) │10分 │
│ │ ├───────────────────────┼─────┤
│ │ │硕士 │12分 │
│ │ ├───────────────────────┼─────┤
│ │ │博士 │16分 │
│ │ ├───────────────────────┼─────┤
│ │ │(博士后) │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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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津贴档次 │每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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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工作年限(工龄) │每月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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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户口迁入特区时间 │每月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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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每月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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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全国劳动模范 │20分 │
│ │ ├──┼────────────────────┼─────┤
│ │ │ 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10分 │
│ │ ├──┼────────────────────┼─────┤
│ │ 特│ 3 │ 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15分 │
│ │ ├──┼────────────────────┼─────┤
│ │ 殊│ 4 │ 非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5分 │
│ 七 │ ├──┼────────────────────┼─────┤
│ │ │ 5 │ 烈士的配偶 │15分 │
│ │ 因├──┼────────────────────┼─────┤
│ │ │ 6 │ 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 │5分 │
│ │ 素├──┼────────────────────┼─────┤
│ │ │ 7 │ 转业干部、归侨 │2分 │
│ │ ├──┼────────────────────┼─────┤
│ │ │ 8 │ 残废军人 │5分 │
│ │ ├──┼────────────────────┼─────┤
│ │ │ 9 │ 教师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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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说明:
1.本计分表所有计分项目只适用于分(调)房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相应项目不计分;
2.计分项目中,凡涉及到时间因素的,其计算截止期均为2000年12月31日。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以2000年12月份的编制状况为准;
3.“职务、职称”栏:二项不能同时计分,只能取分数高的一项计分;职称未被聘用或虽已聘用但工资未兑现的,不计分;
4.“文化程度”栏:是国家所承认的学历,计分取最高学历;
5.“特区津贴档次”栏:是工资中的干部或工人特区津贴档次;
6.“户口迁入特区时间”栏:以户口本上反映的时间为准。户口迁入特区时未成年的,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正式参加工作或正式招工时间;成立特区前在特区工作的,从成立特区时间算起,即1980年6月;
7.“参加工作时间”:以2000年度工资晋级(兑现)审批表或2000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8.“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栏:是指正式调入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中途有调离情况的,须减去调离的工作时间)。
9.“特殊因素”栏:
①“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总工会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是指由各省委省政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直辖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级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综合性表彰的;
②“转业干部”是指直接转业到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转业干部”与“残废军人”二项只能取其中一项,计分时取分数高者;
③“教师”指在教学岗位并享受教师职务工资的人员。
附件3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领取并如实填写《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回执(回执编号为日后查询和换领选房通知书的依据),初步确定申请人所属类型。
二、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及排位分数,进行信息反馈(初榜)
由各单位专办人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售房中心领取反馈信息表,回单位张榜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个人的信息修改、补充及投诉。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证件到售房中心办理信息修改(若单位专办人不按时来领取反馈信息表和公布,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三、再次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二榜)
在售房中心张榜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包括修改、补充后的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在规定时间内,个人可再次前来进行核对、修改、补充及投诉。
四、公布选房排位结果(终榜)
在售房中心公布各类申请人选房排位号及有关事项,发给申请人自选房号通知单;至此不再受理任何信息变更的申请,但仍受理投诉事项。
五、申请人自选房号
申请人按选房通知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加选房。
六、调房者办理原住房的退房手续
(一)原购买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填写《退房申请书》,提交原住房的购房资料(房地产证、购房合同书、计价单、付清房款证明书、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在选房现场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
2.凭退房退款资料和新房《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原住房所在屋村管理处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3.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
(二)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职工若将已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改为租房的调房者,须将原住房恢复购买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
1.在参加选房前,按规定时间,须将本人购房时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清单、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收据原件,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住宅局审核,并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或《房改房登记表》(原在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
2.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在选房现场将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款收据原件交住宅局,并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选房弃权的,不用缴交上述房产资料,单位房也不用移交;
3.凭退房退款资料和《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莲花二村管理处(由莲花二村管理处代办,地址在莲花大厦底层北面)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4.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调房退出的单位房,若位于该单位自管范围内,可定向由本单位分、调房者挑选。
七、办理购房手续
按住房售价计算表的要求交纳首期房款(总房款的30%),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房款余额或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后,到售房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10月19日 深住[20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