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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办法公布以后建成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专用基金直接划拨区住宅管理部门,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用基金收款证明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业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按规定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帐户。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从出租的第一年起,每年应将经费收入的30%用于回收垫支购房的专用基金,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每3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结算移交一次,划入专用基金专用帐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
  专用基金不属于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

第四章 专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委会的决定使用。
  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及《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的支出,除用于垫支购买商业用房款项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期回收外,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时,只能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如增值部分不足,从管理费积累中垫支或由业主分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向业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三)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资料。
  第十三条 业委会应在接到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有业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
  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物业管理公司帐户。业主大会不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申请的,业委会应将不同意意见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专用基金,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或地方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住宅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经市住宅主管部门审议同意的,业委会必须执行。注5(注5:此句原文为:经市住宅主管部门审议,经审议同意其中请的,管委会必须执行。)
  业委会拒不执行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将该项目专用基金直接划拨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并通知业委会。业委会可在划拨前召集业主大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议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业委会有权监督使用专用基金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如出现材料浪费、返工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足,业委会不再追加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区住宅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动用专用基金,对业委会正常使用专用基金不得干涉,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方可支出。
  区住宅管理部门可将暂不需要支出的专用基金以保值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储蓄的期限和所余数额应保障专用基金的日常开支。
  第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由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区住宅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专用基金收支帐目,应每年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八条 住宅区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可以提出质询,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质询后7日内予以答复;也可以直接向区住宅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投诉,区住宅管理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20日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款处罚。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1、擅自动用专用基金挪作它用;
  2、末按审批程序和要求支付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履行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日3‰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降级;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细则》及本规定所列项目以外的用途:
  2、未按规定期限公布专用基金收支帐目。)
  第二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房
          调出的单位自管房收归我局管理的通知
           (1998年4月28日 深住[1998]5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1998年市长工作会议纪要(34)第一条:“凡购买了本单位(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自有房的调房者,其单位房要收归市住宅局”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上述调房者选房前后如何办理移交手续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房者在参加选房前,须将本人原购房时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清单、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实交房款收据或房地产证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我局住房分配处审核,并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表(盖章)。
  二、调房者在选房后,应当场将全部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实交房款收据或房地产证原件交我局售房中心,并办理退房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新房的购房手续。弃权选房的,不用缴交上述房产资料,单位房也不用移交。
  三、调房者原实交房款由我局如数退还本人,退款金额仅用于冲抵购新房的房款,不予兑现。
  四、原已将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改为租房的调房者,选房时不须再办理退房手续,但须在选房前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表,并经产权单位盖章后送我局住房分配处审核。房产移交时,由我局按原退房时的购房款支付给原产权单位。
  五、调房者退出的单位房,若该房位于公共住宅区内(如红荔村、黄木岗村、福滨村等),一律提供给其他分、调房者挑选,若住房位于单位自管范围内,可定向由本单位分、调房者挑选。
  六、收归我局的自管房,由我局负责管理、分配和出售注(注:收归我局的自管房在出售前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先办理单位之间的产权转移手续后再出售。),新购房者凭我局的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深圳市住房基金售房收据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地产登记。
  详细的房产资料由我局负责填报房产移交表送市、区规划国土部门。
  特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办公室暨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深物委[200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员单位、市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深府办[1998]140号文,设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老住宅区整治改造方面的工作。为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组织政府物业的招投标工作;
  (二)接受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组织招标;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登记;
  (四)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招投标行为:
  (五)设立并管理物业管理招标评标专家库;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与国内兄弟城市同行开展交流;
  (八)指导、协调、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管理规模,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
  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加强领导与管理。
  二、规范政府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今后凡是由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深圳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招投标工作,由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三、加强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执法监管。社会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同时抄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接受指导和监督,并由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评标评委中的物业管理专家应从市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委中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注(注 此句原文为:评委中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禁止虚假招标、黑箱招标、低于成本招标、低于资质等级招标,以及利用招标降低服务水平和物业等级等做法。凡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投标行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招投标单位(含业委会)及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强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方面的宣传指导,正确引导推动市场竞争,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凡刊登物业管理招投标公告及信息,应按有关规定报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有关物业管理招标申报备案程序等事项由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2日 深物办[20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投标项目范围
  (一)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即物业全部自用,不出售,不出租,也不向用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2.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二)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招投标工作,由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关于招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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