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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 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交手续。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工业区或大厦,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
  第十七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第十八条 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
  第二十一条 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业委会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可上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或执行秘书不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委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委会会议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附件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注13


          (注13:将原文第三章改为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权力机构。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并由筹委会推荐本会侯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1-2名侯选人;10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 本会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一)本会主任;
  (二)本会副主任;
  (三)本会执行秘书;
  (四)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委会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业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业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业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已不是业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八)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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