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七)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八)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九)建设单位要支持设计单位为设计深基坑所要进行的科学试验工作,并提供所需的费用。
(十)深基坑设计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审查,情况复杂的亦可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参加。
(十一)深基坑设计的收费,视工程的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深基坑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深基坑的施工
(一)承接深基坑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由建设、监理、设计、质检等单位共同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深基坑施工应遵守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的有关要求。
(三)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做好各种数据的记录。
(四)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方式时,宜采取由地下施工单位总承包深基坑施工的方式(即采用以土建施工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组成联合体的方式)。
第五条 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
(一)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工作,除有承担整幢建筑的监理单位参加外,应有深基坑设计单位参加监理,费用可单独列出,一并计入深基坑设计费用之中。
(二)施工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现状作调查并记录,有条件的可做好录像。并负责对邻近建筑物在基坑暴露期间的裂缝、沉降、垂直度的观测,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lar_4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