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 1993年2月15日 深建字[199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 深基坑的设计
(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二)深基坑的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坑必需的下列基础资料:
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四)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