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是否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第七条 实物监督。
(一)必须监督的内容
1.图纸会审;
2.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
1.桩基础,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基础、主体工程,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
4.原材料;
5.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
6.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工程验收监督。
(一)重点监督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监督验收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验收的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监督质量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验评标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五)竣工验收通过后,监督建设单位是否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质监站在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纠正。质监站根据监督的情况签发《质量监督报告》,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质监站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事故组织调查、鉴定和处理,并监督调查、鉴定和处理过程;
(三)质监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质监站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质监站接到质量投诉后,应立即派人进行调查;
(二)根据质量投诉的情况,可责成有关单位委托相应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根据鉴定结论,出具《质量投诉处理报告》,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监督其处理结果。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填好的表格和监督费交质监站窗口,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三)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合同副本。
以上程序完成后即表示质监站已受理监督。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受理监督后应尽快指定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并在一周内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监督计划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须经站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监站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应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根据第二章的监督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具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应明确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明确原材料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结构砼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桩基抽检的原则和比例等;
(三)监督计划中应写明负责该工程监督小组成员、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监督任务,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各监督小组要做好监督报告,并由总监督员和各监督员签字,经站领导审定后,归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文书
第十七条 《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质量规定的执行,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由总监督员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隐患预警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已经违反了质量规定,对工程实物质量已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潜在的质量隐患。由科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并抄送其它质量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实物已经形成质量隐患或问题,分部或分项工程已形成不合格品,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至消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由站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停止违章作业通知书》,施工现场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由站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恢复作业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已按《停止违章作业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恢复作业。由站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上监督报告作为质监站内部监督档案内容,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将对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过程的监督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投诉处理报告》,用于质量投诉的处理。由站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投诉人或其它相关单位,并根据情况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报告、处理、反馈表》,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作为沟通质监站和建设局有关处、室的主要渠道,该表分为报告、处理过程及结果和结果反馈等三个部分。
第二十六条 正式的文件、公函等,用于上述文书中所不能涵盖的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监督档案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质监站必须建立监督档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档案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或有关企业业绩的参考资料,是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以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为原则。
第三十条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督登记表、监督计划、重要会议记录(或纪要)、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材料抽检及现场检测报告、监督工作记录、各类监督工作文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总结。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档案在质监站保存3年,之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监督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市、区质监站应以集体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要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站可根据自身情况组成若干监督小组,小组负责人为总监督员,小组内应配齐各专业的监督员。实行总监督员负责制,由总监督员直接向站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小组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监督工作的所有内容,不得有缺项漏项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五条 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查日期、检查人员都要有明确记载,总监督员和参加检查的监督员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站应设立巡查小组,由站领导牵头,不定期地对各监督小组的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全市监督员、总监督员的上岗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未取得《监督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总监督员由质监站从监督员中选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监督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质监总站负责全市监督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应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质监站应制定监督人员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的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质监站应建立廉政制度和监督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要及时进行查处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市、区质监站在监督工作内容、监督组织形式、监督工作管理、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文书等各个方面应统一。所使用的各种表格由市总站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市、区质监站应执行相同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尺度应协调一致。
第四十五条 市质监站应对各区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家庭装修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0年7月10日 深建管[2000]17号)
各区建设局,市装饰行业协会,各物业管理单位、家装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家装市场管理,根据《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家居装修从业资格的审批考核及年度审验。凡申请家居装修者,除必须有相对独立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外,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必须有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培训并颁发上岗证的技术工人。对已经审批成立的企业要加强年度审验,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差和消费者投诉多的,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坚持先培训后审批的原则。要坚决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家庭居室装修从业要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市建设培训中心和市装饰协会要在计划、师资、培训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充分满足家居装修从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要。
三、坚决杜绝家居装修从业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凡申请开办家庭装饰装修公司者,必须由申办者本人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申办事宜。
四、市装饰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己职能。除按照《规定》第六条受理家装咨询、协调会员关系外,应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对投诉及违规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并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家装企业在施工中必须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第四章对施工及其施工管理的各条规定,施工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按照《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实施操作;凡有被投诉并经查实属违反有关规范的,除根据《规定》第七章予以查处之外,由装饰协会将其违规行为及责任人和所在企业记录备案,作为市主管部门年度审验的依据。
六、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切实负责。要严格执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进入本住宅区的家居装修队伍管理,还应为正规的家庭装修公司创造较良好的市场环境,要按《规定》收取业主及施工单位押金,不得违规乱收费,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罚。
七、业主应选择正规的施工队伍装修,以便在发生质量或其它纠纷时投诉有门,也便于有关部门调查、调解和处理。
八、各区建设局应加强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建设局应设立举报电话,并经常开展督查。
九、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市执法办、区建设局、市装饰行业协会要在近期对全市家装市场开展执法大检查。检查中可根据市场反映进行抽查,以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家装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深建材[2000]17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三、其它要求
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外墙窗户检验合格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
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建燃[20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接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方可承担燃气工程设计任务。具体配备数量为: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3名以上,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2名以上,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1名以上。
二、没有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签署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视为无效,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项目不予报建,监理单位不准监理,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的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执业印章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我局查验并备案。
四、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必须在以下设计文件上加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执业印章加盖位置:设计文件在目录页右下角:修改设计文件在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
五、自2001年起,每年11月底之前各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填写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执业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另行制定)报我局复查。
六、各设计单位应及时申报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变动情况。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格式的通知
(2000年10月26日 深建技[20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简称检测单位)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我市检测报告的质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实行统一格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我局颁发的检测许可证,严格按照检测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要求使用新的全市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原使用的报告格式同时作废。
三、检测报告要求按年度统一编写流水号;明确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签审制度,原始记录必须有主要检测人员和校核人亲笔签字,检测报告必须有主要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检测单位的检测专用章,基桩检测报告要求附有检测单位的检测许可证复印件。
四、对同一单位工程所提交的质量保证资料中,同一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出自同一检测单位。
五、各单位可访问“深圳建设”网站获取本格式,网址:www.szjs.gov.cn,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局。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5月8日 深建施[200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