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复查不合格者,一级安全员降低岗位资格等级一级,二级安全员注销注册;
三次复查不合格者,一级安全员注销注册;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可后方可担任安全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安全员达到上一个岗位资格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或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泄漏考试内容,在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安装
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
(1999年10月15日 深建字[1999]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安装工程计价需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布并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安装工程有关计价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深圳市安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综合价格》中的计算规则;《综合价格》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在使用《综合价格》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注(注 此段原文为:《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1998)》是我市编制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包干、预算承包、工程拨款、竣工结算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的计算的参考,由各有关单位参照。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工作。)
《综合价格》电脑软件的开发、发行和管理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附:《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1998)》(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
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
(2000年3月5日 深建材[20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砼空心墙板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对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03063—1999标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JG3063—1999标准中板的厚度、板面平整度、侧向弯曲、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抗压强度、面密度、干燥收缩值等指标实行材料进场必检制度,其它项目的检验可结合年审进行。
此外,为提高我市砼空心墙板行业的整体素质水平,根据《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取消手工作坊式砼空心墙板生产工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深建材[2000]3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材局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室内给水管道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三、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物的内隔墙、围墙、临时建筑物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 深建燃[2000]5号)
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加大对无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燃气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经我局批准筹建的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必须在批复的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原批复废止。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各公司所充装、周转、销售的钢瓶必须有本公司明显的标志、编号,各瓶装供应站只允许销售本公司的钢瓶。
三、瓶装供应必须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和供应登记制度并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批发业务。
四、各公司及所属瓶装供应站只允许在站点内销售瓶装液化气,不得在其他地点或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瓶装液化气。
五、各公司应加强钢瓶的登记管理,严禁使用过期和不合格钢瓶。
六、各公司送气工必须统一着装,瓶装供应站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
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 深建燃[2000]7号)
各燃气企业:
1997年我局在全市燃气行业开展了规范服务达标活动,1998、1999年进行检查结果表明,该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市文明委的部署,我市今年决定在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4个行业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该项工作已列入《深圳市2000年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现将新修编的《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性标准》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力争使我市燃气行业的服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我局将组织监督员队伍对此进行检查与监督。
附件 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性标准
一、服务性关键岗位名录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业务接待岗位:受理用户报修或申请用气业务、办理手续、接待用户来访、来电、咨询、投诉,并及时将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解决。
(二)抄表岗位:定期到用户处抄表,记录用气量,发放帐单,催缴气款。
(三)点火岗位:在管道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情况下,按预约时间为用户开通管道气。
(四)改管岗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为用户改装管道。
(五)抢修、维修岗位: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气。
(六)管道工程施工岗位:按照技术规范铺设、安装管道,确保竣工日期及施工质量。
(七)调瓶岗位:在固定场所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八)送瓶岗位: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气上门。
二、服务性关键岗位基本服务要领
(一)业务接待岗位:
1.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2.用户来访,主动问清来意,说话语气温和,礼貌待人。
3.及时接听电话,抢修电话铃响五声内接听,主动报明身份,耐心解答,准确记录。
4.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如一时解释不清楚或解决不了,要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并约期答复用户。
5.对用户要求不推倭、不扯皮,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开户申请,随到随办,提高办事效率。
6.准确、熟练办理业务,证件、单据、凭证当面交代清楚,台帐、报表无差错。
7.秉公办事,不接受用户好处,不以气谋私。
8.工作时间不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抄表收费岗位:
1.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2.特约抄表,须按时上门,否则应主动与用户联系。
3.敲门轻重适度,不大声叫喊,对用户开门配合应致谢。
4.主动报明身份来意,准确抄读表数,催缴欠款,语气温和。
5.发现用户违章用气或气量有疑问,应询问清楚,讲明道理,按规定处理。
6.用气收费单(或催款单)逐户发放到位,不遗漏。
7.主动向用户宣传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认真检查用气情况。
8.耐心解答用户询问,不属本职范围的,应向用户说明。不随意应答,不得与用户争吵,工作完毕,礼貌道别。
9.遵守职业道德,不刁难用户,不弄虚作假,不以气谋私。
(三)点火岗位:
1.与用户预约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3.接到点火派工单,带齐工具、材料,按预约时间上门点火。
4.敲门轻重适度,不急不躁,不大声叫喊,对用户开门配合应致谢。
5.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自觉杜绝一切违章作业行为。
6.主动向用户宣传液化气使用常识,对于不符合点火条件的,应详细向用户解释说明,交待清楚如何联系整改,并当场填发《整改通知单》,请用户签收。
7.耐心解答用户询问,对超出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用户说明,不随意应答,不与用户争吵。
8.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刁难用户,不吃请,不收受用户馈赠。
(四)改管岗位:
1.与用户预约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3.对用户预约准时,不失约。
4.上门服务要热情周到,有礼貌,说话和气,对用户家庭用品不得随意动用,损坏物品要赔偿。施工材料、用具不乱摆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严格遵守改管工作程序,按照管道燃气安装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后进行10分钟的600毫米水柱试压,不留隐患,确保用户安全使用管道气。
6.改管工作要建立用户档案、资料完整、存档及时,施工后认真填写改管用户反馈单,请用户对改管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签署意见,否则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并给予处罚。
7.遵守职业道德,不刁难用户,不以气谋私。
8.居民管道燃气中压系统改造动火,要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五)抢修、维修岗位:
1.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2.接到报修通知,带齐工具,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抢修,如需停气修理,预先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抢险报警30分钟内到达,一般性维修24小时内处理,停气抢修达24小时以上应及时组织临时瓶组供气。
3.上门服务时,敲门要轻重适度,不大声叫喊,对用户开门配合应致谢。
4.主动报明身份来意,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及时查明情况,排除故障,符合质量要求,恢复正常供气。
5.维修过程中,若需更换零部件,要按规定收费,并开具定额发票。
6.耐心解答用户询问,对超出本职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用户说明,不随意应答。
7.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受用户馈赠。
(六)管道工程施工岗位(仅限老区改造工程):
1.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文明施工、礼貌待人,与甲方、用户密切合作。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技术精益求精。
3.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4.主动表明身份来意,严格按技术规范安装,不得私接私装。
5.集体安装、按序进行,约期施工不误。
6.市政道路施工要挂牌,注明施工路段、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电话。
7.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防护栏,夜间要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驶和行人的安全。
8.施工要便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减少由于施工给市民带来的不便。
9.文明施工、施工机械的停放、建材的堆放、临时建筑的搭建都要符合规定要求,施工时要注意保护其他地下设施。施工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0.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竣工日期和施工质量,不得任意更改设计。
1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吃,拿、卡、要”。
12.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噪音,不影响市民休息。
(七)调瓶岗位:
1.上岗必须佩戴服务标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2.钢瓶摆放整齐,空瓶与实瓶分开码放,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安全警告标志醒目。
3.用户调瓶,发现异型瓶或因用户违章使用而损坏的,要耐心讲明道理,按规定处理。不准刁难、要挟用户。
4.接收用户空瓶,应认真核对、登记瓶号及使用证。应向用户提供合格瓶。
(八)送瓶岗位:
1.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着工作服、穿统一的黄色荧光马甲,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2.敲门轻重适度,不大声叫喊,主动报明身份来意,对用户开门配合应致谢。
3.约期不误,在公司规定时间内送瓶到位,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调压器。
4.接收用户空瓶,应认真核对、登记瓶号及使用证。应向用户提供合格瓶。
5.按规定收取费用,耐心接受用户咨询,不得收受用户馈赠。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7月19日 深建材[200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并附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大型(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或单窑日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小型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必须取得《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可以同时对配合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报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并定期(每半年一次)由市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当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调整。
(四)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市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进场验收不合格、试块检验不合格以及配合比的设计存在问题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法规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存在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等偷工减料行为的,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4月7日 深建施[200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一)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承发包行为
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有无转让承接的任务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资格
1.项目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
1.是否依法委托监理;
2.是否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
4.除合同约定外,有无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有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报告、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准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4.是否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是否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5.是否按规定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
6.有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7.是否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监理单位
1.是否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
2.是否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
3.是否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是否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
5.是否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是否实施旁站式监理;
7.是否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8.是否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是否真实、准确,手续是否完善、合法;
9.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无完整的会议纪要;
10.是否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
11.是否对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进行检查:
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齐全:
13.有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5.发生质量事故是否认真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四)施工单位
1.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
2.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3.是否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是否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4.是否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5.是否执行建筑材料用前检验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6.是否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是否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