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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安全纪律牌
  (一)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凡2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三)高处作业时不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开动使用。
  (五)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六)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七)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八)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九)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十)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防火须知牌
  (一)不准在宿舍内和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熬制沥青时应有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不准在宿舍、仓库、办公室内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如需使用应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统一地点,但严禁使用电炉。
  (三)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灰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灰缸。
  (四)不准在宿舍、办公室内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五)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泡,灯泡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离开蚊帐等物品不少于50厘米。
  (六)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七)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及时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跑。
  (八)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九)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十)电焊、气焊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执行动火证制度,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五、文明施工管理牌
  包括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文明守则等。
  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应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计。
  注:“五牌一图”的尺寸规格:长1.83米,宽0.915米(标准规格七夹板横放);色彩字体:蓝底白字,仿宋体。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深建技[1999]8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防水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的屋面、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厕浴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防水工程。
  第四条 防水材料、外墙新型砌体材料及外墙窗户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在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建筑防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建筑防水构造图集A》(SJ·A)的要求;特殊部位的防水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附有详细节点大样和说明。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图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核并签字;报审初步设计时应有主要防水部位的防水方案、选材及技术要求说明等内容。
  第六条 建筑防水工程(外墙面及外墙窗户除外)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取得建筑防水专项资格的企业施工,否则不得承接防水专项工程。
  第七条 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整体防水施工质量由该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主体工程承包企业负责。
  第八条 建筑防水工程按专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优良的,该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防水分项工程交接检查项目逐项跟踪检查,并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检查记录和分项工程检查记录,工程项目总监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市或区质检机构应进行质量抽查,并核查防水材料、施工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核查防水工程施工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条 建筑防水工程竣工后出现渗漏质量事故,该工程项目不得申报优质工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设开发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加强日常维护和保管,严防随意剔凿破坏防水工程,每年雨季前后应派专人进行清扫和检查。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97)、《深圳市非承重墙混凝上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程》(SJG06—1997)为我市建筑防水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建筑防水工程理论知识再教育,施工、监理、质检工程师及注册建筑师、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部门有关人员均应接受建筑防水工程再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防水施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深圳市建设局建筑防水工程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从事建筑防水工程(外墙及外墙窗户除外)施工和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程中
            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的通知
          (1999年4月28日 深建技[1999]11号)

各有关单位:
  新型塑料给水管具有卫生、质轻、耐腐蚀、阻力小、施工方便等特点,为了提高我市自来水的水质、推动技术进步,决定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生活给水管网及小区室外供水市政管网(管内径在200mm以下)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逐步淘汰镀锌钢管。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具有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或规范;管材、管件配套齐全。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设计规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进行用前检验,并对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监理和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检,认真做好专项工程的验收。
  四、有关新型塑料及其复合管材和管件的市场价格可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运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在本通知实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深建燃[1999]12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法规和规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保护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落实到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报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备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作为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加强日常监督。
  第八条 对存在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施工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制止任何可能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的扩大。
  第十条 接到或发现管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报警后,供气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不间断作业,直至修复完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第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 深建材[1999]16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城市建设正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立窑(包括机立窑)水泥因受规模、工艺的限制,存在质量不稳定,均匀性差,安定性不易保证等问题,我市曾在1986年发文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近年来,我市因立窑水泥安定性不合格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日常的水泥用前检验中,出现强度不合格和废品的,立窑水泥也占了绝大多数。可见,立窑水泥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市的建设工程需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立窑水泥的使用范围重申如下:
  一、特区内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宝安、龙岗两区所有建筑工程的砼基础、桩基以及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的承台、梁、柱、板、墙结构工程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二、全市范围内市政工程中的桥梁、涵洞、隧道以及市政道路的路面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三、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给排水管道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立窑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水泥给排水管道。
  四、其它工程部位使用立窑水泥必须慎重,要依照先检后用的原则,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 深建施[1999]65号)

各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深府[1999]63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除由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的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为贯彻《决定》精神,我局于10月21日和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市、区两级质监站站长和安监站站长参加的业务分工协调会。现就会议达成的市、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市计划立项、在市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称市管项目),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进行质量监督,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区计划立项、在区建设局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监督,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考虑到市质(安)监站人力和工程所在区域等因素,可视情况将部分市管项目委托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委托范围
  (一)华侨城建设指挥部和大工业区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二)蛇口工业区和南油集团区域内的计划立项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监督;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南山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三)福田保税区内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福田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四)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集团和盐田港保税区内的工程项目,由市质(安)监站委托盐田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
  (五)其它市管项目的委托:
  在市计划立项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质(安)监站委托区质(安)监站进行监督。其它市管项目的委托,须由市区两级质(安)监站协商并经市建设局有关职能部门同意。
  三、业务衔接
  (一)市管项目的施工报建方式维持现状。市管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市建设局职能部门应统一协调,按上述确定的原则,各自办理质(安)监登记手续;
  (二)坚持“谁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竣工验收”的原则;
  (三)委托区质监站监督的市管项目在工程验收时,市质监站应派员参加;
  (四)所有市管项目统一由市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五)市质(安)监站应加强对区质(安)监站协调,定期联系;区质(安)监站应多向市质(安)监站汇报。市区两级质(安)监站应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四、《关于市、区质量及安全监督业务分工的通知》(深建施[1997]40号)同时作废。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深建施[1999]66号)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部颁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类型必须经过建设部组织鉴定,并报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附着升降脚手架类型一律不准使用。
  二、在我市承接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公司必须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承建资质。
  三、新研制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施工现场试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在使用之前60日,按新技术开发的有关程序向我局申报试用手续;
  (三)申报试用须提供下列材料:
  1.附着升降脚手架研制报告;
  2.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书;
  3.合法机构出具的附着升降脚手架检测检验报告;
  4.定型加工构件及有关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5.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标准等;
  6.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机构人员简况;
  7.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经审查合格,由我局签发《附着升降脚手架试用证》,可在一个工程上试用。试用期间,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单位须定期向我局汇报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试用成功后,须按规定报建设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企业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0日 深建施[1999]67号)

各区建设局、各地建委驻深办、市建设控股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企业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能务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队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系岗位职务,是指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三级(含三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安全员职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时,应同时提交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岗位证书,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六条 安全员对项目经理负责,具体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在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中,与项目生产经营发生冲突时,项目部应首先服从安全。安全员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得不到保障时,可向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申诉。
  第七条 安全员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部颁标准、规范,落实项目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抓好班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班中安全巡查和班后的安全验收;
  (三)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班子的整体优势,抓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与计划、生产、检查同时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四)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确保落实到现场,加强对多发性事故的预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五)负责组织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班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工作,对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落实整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配备的比例不低于施工现场作业人数的0.5%。

第三章 安全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在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3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筑业协会和有关方面安全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家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四)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五)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六)负责安全员资格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设部、深圳市颁布的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三)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务;
  (五)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 经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统一颁发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安全员资格等级、考核和注册

  第十四条 安全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并予以注册后,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员资格分为一、二级。
  第十六条 安全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一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承担过一个一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二)二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施工企业工作3年以;
  3.承担过一个三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凡达到安全员资格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进行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申请人的身体健康,能够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简历和主要业绩;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业务评价:
  (五)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的注册依据为业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安全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员是岗位职务,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员,必须具有《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其承担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员资格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一级安全员可承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安全员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不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3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中担任安全员岗位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部门每年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3种:
  (一)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上,未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下,或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三)安全员未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担任安全员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六条 一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下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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