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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市政维修工程计价需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市政维修价格》),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布并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市政维修工程的计价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市政维修价格》中的计算规则;《市政维修价格》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在使用《市政维修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
  《市政维修价格》电脑软件的开发、发行和管理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 深建燃[1998]19号)

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十条 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并列入《深圳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四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 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必须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第十九条 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第二十条 储存和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3年以上相关车型驾驶经验。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章 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管道燃气由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地供气。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公共福利及商业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具。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
  (二)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
  (三)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
  (四)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
  (五)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
  (六)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测试检查周期为3年一次。检查内容除外观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对户内管道系统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一次气密试验:
  (二)对用户调压系统进行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检测,要求在稳定使用和关闭的状况下调压器出口压力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测试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物价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严禁明火检漏。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采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第三十八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一条 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必须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种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它构筑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建施[1998]23号)

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村镇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全市村镇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镇主管部门)对村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工程是指深圳市各村镇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小型工程:
  (一)5层(含5层)以下且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村民住宅;
  (二)造价小于200万元的区间道路、造价小于60万元的各种管线敷设等小型市政工程;
  (三)造价小于6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主管部门代管的其他小型工程。
  上述小型工程以外工程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对村镇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在本区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对村镇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村镇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所在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分支机构办理受监登记手续,缴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费。
  第八条 村镇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镇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村镇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此项废止)注(注 此项原文为:(三)有在我市注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四)己确定工程承建单位;
  (五)己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村镇工程不得开工。擅自开工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各村应有专人负责本村集体或个人的建筑项目施工报建和建设管理。上述人员应通过区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镇主管部门应按月将村镇工程施工报建、竣工验收情况报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区主管部门按季向市主管部门上报。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或市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严禁越权审核。
  第十二条 鼓励村镇工程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镇主管部门应对进入本镇(村)承接村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村镇工程的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材料在使用前,必须送所在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村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门市)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通知
          (1998年8月19日 深建燃[1998]25号)

各燃气企业、液化气瓶装供应站(门市):
  根据《广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建字054号)第六条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从业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的规定,为了提高我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我局决定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门市)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托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培训工作;
  二、凡经营液化气瓶装的站、门市从业人员属本次培训范围内。根据《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条件的要求,《上岗证》列为必审项目。
  三、培训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基本常识;
  (二)行业法规及政策;
  (三)安全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四、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首批将对门市主任进行培训。培训安排由市燃气行业协会发出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意见
         (1998年10月1日 深建计[199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负责。各区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城内的工程造价工作进行管理,业务受市造价站指导。
  二、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标底和结算,必须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市政府和深圳市建设局公布的有关计价规定和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由市造价站和各区造价站审核。其他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是否送审,由业主自行决定。
  四、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市造价站申请调解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和诉讼。
  五、各单位在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本《意见》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建设局与宝安龙岗两区
            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深建燃[1998]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宝安、龙岗两区的燃气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现根据特区和宝安、龙岗两区的实际情况,将宝安、龙岗两区建设局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明确如下,其它职责由市建设局行使: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辖区内燃气企业及分销机构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及其年审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Ⅰ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
  五、负责在辖区内立项的Ⅱ、Ⅲ类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建审查、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燃气专业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制度,使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本通知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燃气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建燃[1997]21号)即行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11日 深建施[1998]41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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