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施工现场正确
          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 深建施[1997]61号)

各施工企业:
  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入工地的人员通过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能提高对安全保护的警觉,以防发生事故。但目前,还有不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缺乏这方面知识,没有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主要表现有:没有悬挂安全标志或悬挂的位置不当:各种各样的安全标志都挂在出入口处;有的在大门口、通道口、楼梯口处悬挂请系好安全带的标志等;间隔条纹标志混淆使用;安全帽使用混乱不能分辨各类工作人员。
  为了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每个施工现场必须按工人作业位置和所需位置正确悬挂安全标志。
  二、安全门、防护栏杆必须使用黄色间隔条纹标志,在“四口”及临边处使用红色和白色的间隔条纹标志(红色和白色表示禁止超过,黄色和黑色表示危险警告)。
  三、必须坚持安全帽分色使用;安全监督人员使用白色:公司管理人员使用红色: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兰色;工人使用黄色。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7年4月22日 深建字[1997]185号)

各施工单位:
  为有效治理市区土石方运输车辆污染道路的现象,维护我市城区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土石方运输车辆(包括部队所属车辆)在驶离施工现场时,必须采取措施清扫车体,洗净车轮,严禁轮胎带泥上路。
  二、必须在土石方运输车辆车箱上部覆盖篷布,避免在行驶过程中尘土飞扬或泥土洒落路面。
  三、必须保持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车箱完好无损,严禁车箱底板和四周以及缝隙泄漏泥、砂等污物;必须配备后车箱挡板,凡无后车箱档板的车辆,不准从事土石方运输业务。
  四、土石方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五、从事土石方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弃土,严禁随意乱倒。
  六、施工现场清理建筑垃圾的车辆,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或拒不执行本规定者,将对雇佣土石方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及违章车辆驾驶员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深建防[1998]2号)

各区建设局,市、区质监站,各封闭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有关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管理。凡在本市注册的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必须参加市民防办组织的人防设计规范学习培训。
  二、人防地下室工程施工报建管理。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核查建设单位有无市民防办出具的《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建设单位未能提交《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人防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市、区两级质监机构应将人防地下室工程纳入质监范围。对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结构、口部、防护设备等,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和隐蔽验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人防地下室工程不合格的,基础工程不得评定为合格。
  四、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专业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民防办核发《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有关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市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建设单位未能取得《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人防地下室工程执法监督。市民防办应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跟踪调查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和漏报建工程,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六、本通知于199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深建管[1998]4号)

各建设局、工商分(区)局、建设及监理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规范监理市场,推进我市建设监理制的深入发展,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该标准文本由《合同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附加协议条款》四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现将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合同文本,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使用的旧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建立对合同备案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
          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3日 深建技[199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局科技教育处。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及接头;混凝土外加剂、试块和芯样;水泥:承重墙体砂浆试块;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门窗;市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见证的其他建材)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取样及送检

  第三条 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后从取样现场传送移交给有资格承检的单位的全过程。

第三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条 与取样送检有关的第三方委派的见证人鉴证下,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进行取样及送检,称为有见证送检。
  第六条 每项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的监理单位1~2名人员担任。见证人须经业务培训,正确掌握建材的取样方法,培训合格并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见证人工作卡”后方可上岗。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了体现取样送检的公正性及保证见证人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检:
  (一)见证人负责取样、送检,施工方予以配合;
  (二)见证人单独取样、送检。
  选用上述2种方式之一送检的,为有见证送检。
  第八条 取样送检见证人不得为未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建材的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第九条 承检单位接受委托任务时须由送检方填写委托单,其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及有无见证判定栏,同时要注明质量监督单位。承检单位接受试样时应核对见证人的“见证人工作卡”,作出是否有见证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委托单必须与委托检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承检单位存档。
  第十条 属于有见证取样送检者,承检单位在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单上盖《有见证送检》印章。

第四章 有见证自检

  第十一条 取得技术资质的建筑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的建材进行检验,称为单位自检。
  第十二条 实行单位自检的建筑企业,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称为有见证自检,见证人对建材取样的代表性和检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属于有见证自检者,检测单位在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单上盖《有见证自检》印章。

第五章 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由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取样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称为监督抽检。在监督抽检中,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与第七条规定取样送检见证人的职责相同。
  第十五条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2种。
  (一)常规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必须进行的监督检验。常规监督抽检的抽样比例可以依据所监督工程的种类和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监督单位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但抽样比例最低不得少于单位工程同种建材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的不少于2次。常规监督抽检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验的试验次数可在规定试验总次数中扣除常规监督抽检试验次数。
  (二)随机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除常规监督抽检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建材或工程部分进行的监督抽检。随机监督抽检的比例不作限制。随机监督抽检不再另行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验证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抽检验证及时及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属监督抽检的,质监机构在出具的报告单上盖《监督抽检》印章。

第六章 普通取样送检

  第十八条 除有见证送检、有见证自检及监督抽检以外的取样送检,均称为普通取样送检。
  第十九条 普通取样送检的取样及送检过程均由送检方自行负责,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由承检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普通取样送检的,承检单位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盖《普通送检》印章。

第七章 各类检验的适用性及其检验报告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施工企业为建立本企业质量保证资料(以下简称质保资料),对已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建材实施的抽样检验,适用有见证取样送检或单位自检。盖有“有见证送检”或“有见证自检”印章的检验报告单经监督单位规定比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验证合格后,可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的有效质保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检验结果不拟列入施工企业质保资料的检验,例如建材进场前预选或企业内部控制、工艺探索所需的检验以及材料供应方的交货检验等,适用普通取样送检。盖有“普通送检”印章的检验报告单不得列入施工企业为工程竣工验收所提交的质保资料中。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抽检是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监督抽检报告单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监督抽检的合格性判定结论与有见证送检或有见证自检的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准,必要时扩大监督抽检范围,彻底查清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工程所提交的质保资料中,同种建材的检验报告应出自同一家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原则上由取样送检见证人领取,并在承检单位的领报告凭证上签字备案,阅后转交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可由施工方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不合格建材检验报告备案制度。各检验(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试验项目应由承检方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或建设单位,并将试验报告送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监理、监督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送检方或被抽检方对检验或抽检结果有疑议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申请由上一级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深建燃[1998]9号)

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管理,确保燃气汽车的安全使用,促进燃气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促进燃气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加气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安全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气站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汽车燃气装置的质量监督及对加气机计量仪表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加气站的建设

  第四条 加气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已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申请建设、经营加气站。
  第六条 申请建设加气站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加气站设计方案图(包括厂站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四)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
  (六)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优质服务规范标准等。
  第七条 获准建设的加气站,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开工手续,否则须重新申请建设。
  第八条 加气站的设计及施工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加气站的设计文件必须报主管部门及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审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审查;市建设局负责施工图审查。
  工程竣工后,须报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 加气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一)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意见书;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五)加气站设备及系统的质量检验报告;
  (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条 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的加气站应当在6个月内开始营业,否则其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作废,须重新申请。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 加气站经营者应保证供应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加气站经营者只能在加气站内通过加气机向燃气汽车供气,不得为其它容器充气或在站外供气。
  加气站内严禁设洗车、修车作业场。
  第十四条 禁止无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加气站。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加气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及其它重大事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加气站因故暂停营业6个月以上者需重新申领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贮气瓶充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加气站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企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储罐、罐车的操作规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气机需有计量、紧急切断、过流切断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站加气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气站应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加气作业监护,每部加气机应有一名以上操作人员;
  (二)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与加气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停稳;
  (三)加气车辆停妥后,将引擎熄火,取下钥匙,拉紧手刹车,夜间应关闭车灯,车辆驾驶员应将钥匙交于操作人员保管;
  (四)检查车辆贮气瓶液位计、阀门、配管等是否安全;
  (五)加气胶管不可交叉或绕过其它设施;
  (六)如果贮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不可当场放空排气,应连接气相回气管泄压;
  (七)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贮气瓶液位计是否正常,操作人员不可中途离开车辆,禁止非操作人员代为充装;
  (八)加气过程中禁止清扫、维修车辆;
  (九)加气过程中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漏气、加气胶管被拉伸等)应迅速关闭贮气瓶阀门、加气枪、加气胶管主阀、加气机主阀,使燃气泄漏量减至最少;
  (十)加气完毕后,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门、加气胶管主阀等阀门、取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将加气胶管挂回原位,并确定无漏气现象,核准加气数量后方可启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遇紧急、特别情况汽车加气站安全负责人和加气机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途停止加气。
  第二十三条 加气站不得为下列汽车充气:
  (一)燃气装置(含汽车贮气瓶)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二)汽车驾驶员无公安部门的燃气汽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加气站内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深建材[199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我局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以下改进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散装水泥中转库购进水泥时,必须要求厂家提供每一个出厂编号的质量检验报告单。
  二、散装水泥入库时必须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散装水泥贮存期间,要求每月对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别送检一次,检验结果作为本月销售水泥的质量凭证。我局安排抽检的月份,本单位可不再送检。
  四、各中转库应配备水泥均化设施,每3个月将库存水泥均化一次。经检验强度低于原出厂标号的要降低标号使用。储存超过3个月或降低标号的水泥,销售时要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五、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要分库贮存,更换其它水泥时要进行清仓处理。
  六、要加强散装水泥流动罐的管理。各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要按不同水泥品种、标号,分别装罐,更换其它水泥时要先清理贮罐,以免造成水泥混装,影响质量。
  七、我局每季度对各生产厂家的散装水泥抽检一次,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产品不合格的厂家作出处理。
  八、各水泥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散装水泥质量管理档案,每次检验报告必须存档,以备检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开展
            “年度优秀企业”评比活动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 深建燃[1998]17号)

各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提高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和规范化服务水平,更好地贯彻好“安全供气、优质服务”的工作方针,我局决定在全市燃气行业设立“年度优秀企业奖”。为使该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深圳市燃气行业年度优秀企业评比办法》及《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评分表》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评比办法的要求,切实搞好燃气安全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工作争创优秀企业。

         深圳市燃气行业年度优秀企业评比办法

  一、评比工作的组织原则
  政府主持、协会操办、专家评审、社会评议。
  二、参加评比对象
  我市已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
  三、评比时限
  以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一个评比年度。
  四、组织评比单位
  市建设局、区建设局、市燃气行业协会。
  五、评比办法
  由我局制定评比的标准和办法,由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我局的检查评分,年终根据全年检查评比情况打分,评出燃气行业年度优秀企业。
  六、计分办法
  实行计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具体项目有:
  (一)每年8月份燃气安全管理检查得分占总分的40%;
  (二)每年年底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得分占总分的30%;此项工作将与资质证书年审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全年日常检查及抽查中得分占总分的20%,燃气企业(含所辖场、站、码头、分销机构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章行为被我局下达整改通知的,每一次扣5分,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取消参加评比资格,此项最多扣分不超过此项得分;
  (四)区建设局、市燃气行业协会评审意见,主要参照对区建设局及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活动,安排工作的执行情况,此项得分占总分的5%;
  (五)市建设局评审意见,主要参照对组织活动,工作安排的参加执行情况,此项得分占总分的5%。
  七、评比结果
  评比结果将于次年的3月至4月份公布,对得分前3名的企业将予以表彰,颁发燃气行业《优秀企业》证书并获设立燃气分销机构的优先申请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
           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 深建计[1998]18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