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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四)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平方米)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墙体材料保证金及墙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 深建字[1996]64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控股公司、各驻深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工人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建设部拟于1996年在全国组织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防护设施、用品进行质量打假活动。在此之前,我局将联合有关局首先开展此项工作。在历年的施工伤亡事故中,都有因防护设施、用品质量低劣造成的伤亡事故,仅1995年就发生两宗,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单位要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配合打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把好防护设施、用品的进货关。各单位在组织安排今年的安全工作时,要专门制定防护设施、用品采购和使用制度,材料采购部门在购置防护设施用品之前,要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严格把好防护设施、用品的进货关。
  二、对1996年以前购进的防护设施、用品,在使用前要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开关、附着升降脚手架、钢管脚手架扣件等产品,除有产品合格证外,要按照建设部建监[1995]525号文中介绍的简易方法进行检测检验。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防护设施、用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建立防护设施、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专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对使用的防护设施、用品加强保养,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建立台账。对破坏防护设施、用品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
            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深建字[1996]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工程计价人员上岗资格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授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具体行使工程计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和装饰等专业。

第二章 工程计价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凡从事工程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申请《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广东省或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资格证书是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我市自行组织。特殊情况,在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我市自行安排。考试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份进行,两部份考试均合格者,方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试采用统一教材、统一辅导、统一时间。要精心组织、认真辅导、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
  第十条 报考者须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方可报名,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在深工作的外省市工程计价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公布名单和分数,但一律不予查卷: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在下年度重新报名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盖市造价管理站的钢印,统一编号,并建立完整系统的考核档案。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迁移

  第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上确定专业的工程计价工作。持证人应在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书封面上署明所持资格证书的号码、姓名和专业名称,否则,业务报告无效。
  第十四条 户籍正式调入我市的持有外省、市同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如证书年审有效,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换领我市证书。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原资格证书档案资料一并转交市造价管理站。
  第十五条 已取得外省、市同等资格证书并年审有效的工程计价专业人员在我市临时执业,须在市造价管理站办理注册手续,接受我市的资格管理。办理注册时须提交本市工作单位的正式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每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年度资格年审时须出示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验证

  第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对资格证书定期进行验证。验证主要审查持证人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经审查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验证栏内加盖年审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即取消持证资格。被取消持证资格后,如欲再次取得资格证书,须重新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此条废止)注(注 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证登记表;
  (二)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造价管理站可取消其持证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资格证书的;
  (二)持证人的业务报告被投诉并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三)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四)将资格证书转、借给未取得资格证者使用的;
  (五)徇私舞弊、损害国家或委托方利益的;
  (六)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不按时进行资格证书验证的;
  (八)年业务报告误差率±5%以上超过2次的。
  第二十条 持证人不办理验证的,市造价管理站将取消其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消除其在电脑中的资格证书档案、在报刊上公布被取消或失效的资格证书的号码和持证人的姓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1996年8月18日 深建字[1996]234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发给你们。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
            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桩机、人工挖孔桩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的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而编制。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类桩机、人工挖孔桩的检查和评价,适合国营、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使用。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评分方法

  第四条 桩机、人工挖孔桩检查,均由一张评分汇总表和几张分项检查评分表组成,在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第五条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为按规定检查内容得意忘形分之和,每张分表总得分为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六条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则该项得分为各台设备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表得零分。
  第八条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第九条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表在汇总表中实得分数=(应得满分分值×实得分数)÷100。
  第十条 多人对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可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为:
  (一)专职安全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二)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数各为0.4,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2。

第三章 桩机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表

  第十一条 桩机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桩机、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共4项。该表所得分数作为一个桩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桩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6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教育、施工组织设计、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检查、机械验收。检查的一般项目有4项,包括班前活动、遵章守纪、工伤事故处理、现场与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桩机配套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是对桩机施工配套机具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价。检查项目有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
  第十四条 桩机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3项,包括桩机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与防雷、支线架设、现场照明。检查的一般项目有4项,包括低压线架设、开关箱、熔丝、变配电装置及自备电源。
  第十五条 电动锤击沉管灌注桩机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的电动锤击沉管灌注桩机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价。检查项目共4项,包括桩机塔架、卷扬机、桩机机座、钢丝绳。
  第十六条 柴油打桩机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柴油打桩机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价。检查项目有6项,包括导杆系统、柴油锤、桩架与桩机机座、钢丝绳滑轮与卷扬系统、传动系统与发动机、柴油锤提升机构。
  第十七条 钻孔桩机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钻孔桩机场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价。检查项目有5项,包括设备基础、钻机机况、塔架、钢丝绳、施工场地。

第四章 人工挖孔桩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

  第十八条 人工挖孔桩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共4项。该表所得分值作为一个人工挖孔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7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检测记录、安全教育、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检查的一般项目有4项,包括班前安全活动、遵章守纪、工伤事故处理、施工现场与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是对挖孔桩安全防护情况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5项,包括基坑防护、井孔周边防护、井内防护、送风、护壁拆模。检查的一般项目有3项,井内作业、气体测试、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主要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4项,包括外电防护、线路架设、现场照明、井底抽水。检查的一般项目有4项,包括低压干线架设、开关箱、熔丝、变配电装置。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机具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挖孔桩配套的设备和机具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价。检查的保证项目有4项,包括限位装置、钢丝绳及吊桶、提升设备、搅拌机。检查的一般项目有6项,包括平刨、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气瓶、电焊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行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监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深建字[1996]279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日趋完善,管道供气已初具规模。管道供气与全市人民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在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方面是一个关键的部门,其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燃气管道的基本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范,必须具备安全管理的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应当指定专人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负责本单位供气系统的管理和监护”。因此,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监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上述使用管道燃气的部门,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班进行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负责管道燃气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市建设局委托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的培训工作。
  三、凡使用(或准备使用)管道燃气的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其相关管理人员均在本培训范围内。
  具体包括:
  (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人员)
  (二)工业用户、公共事业类用户,其燃气系统操作人员。
  (三)住宅区管理处管理人员。
  (四)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需参加人员应及时到市燃气行业协会报名。具体办班时间由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市燃气协会联系电话:82095033,82095022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外地施工企业属地
               经营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深建字[1996]303号)

各外地驻深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理顺外地施工企业在深的经营范围,真实地体现施工企业在深的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技术人员、机械装备等综合实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下列原则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深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
  一、已在深注册外地施工企业,遵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在深的业务范围、完成的工程量、代表工程、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主要指标,同时参照外地施工企业总部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属地经营范围。
  二、在深新设立的外地施工企业,遵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在深完成的单项注册工程情况、进深的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装备、注册资本金等主要指标,同时参照外地施工企业总部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属地经营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深圳市瓶装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深建字[1996]339号)

各燃气公司、站:
  为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管理,现将《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执行。

           深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定

  第一条 瓶装供应站规模宜为5000—10000户。
  第二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应有专用瓶台,瓶台高度宜与运瓶车车箱底高度相适应。
  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总贮量不宜超过10立方米。
  第三条 供应站的营业室与空瓶库毗连时,应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第四条 供应站总贮量超过1立方米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建筑物内,瓶库应为一、二级耐火建筑,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
  第五条 瓶库与供应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瓶装供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
│ 序号 │      总存瓶容积(立方米)│  ≤10  │ ≥10  │
│    │项目             │      │     │
├────┼───────────────┼──────┼─────┤
│  1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35  │
├────┼───────────────┼──────┼─────┤
│  2  │  民用建筑         │  10   │  15  │
├────┼───────────────┼──────┼─────┤
│  3  │  重要公共建筑       │  20   │  25  │
├────┼───────────────┼──────┼─────┤
│  4  │  主要道路         │  10   │  10  │
├────┼───────────────┼──────┼─────┤
│  5  │  次要道路         │  5    │  5   │
└────┴───────────────┴──────┴─────┘

  注:总存瓶容积按重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乘积计算。

  第六条 瓶库宜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瓶库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七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质。
  第八条 瓶装供应站内严禁吸烟,严禁焚烧物品。站内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九条 瓶装供应站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保持完好。
  瓶装供应站全体人员都要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条 严禁在站内倒残油、修理机动车。
  第十一条 严禁在瓶装供应站院内修理灶具。
  第十二条 维修间内不准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重瓶。
  第十三条 重瓶库须装置自动泄漏报警器。
  第十四条 位于较空旷场地的供应站须设置避雷针。
  第十五条 发生漏气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钢瓶应竖直码放,重瓶码放宜单层码放,最多不得超过双层码放。
  第十七条 夏季高温季节,要防止对重瓶的曝晒,并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对站内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二十条 接受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瓶装供应站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销售重瓶。
  (二)回收空瓶。
  (三)保证供应质量,发现漏气瓶、超重瓶、失重瓶及有缺陷等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售给用户。
  (四)维修灶具和销售零配件。
  (五)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搞好用户管理。
  (六)处理用户事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帖。
  第二十三条 送气工、仓管员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送气工须随身携带工作证,送气车辆要有明显标志。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严禁给无证企业及个体户
              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 深建燃[1997]2号)

各公司、站:
  我局发放《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为了认真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规范燃气市场,现通知如下:
  各公司、站在给外单位车辆充装钢瓶时必须查验该单位的《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车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司机、押运员的《上岗证》,三证单位名称必须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充装。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将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外地施工企业
            属地经营范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 深建管[1997]2号)

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客观真实地反映外地驻深施工企业的综合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8号),经认真调查研究,我局制定了《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从1997年度施工企业年审工作开始,我局将根据外地驻深施工企业的业绩、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考虑其总部资质,按照《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对其属地经营范围进行综合评定。

              外地施工企业属地经营范围标准

  一、工民建工程专业
  (一)一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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