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塑料给水管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限制立窑水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统一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格式的通知”、“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人工挖孔桩施工降水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 1993年2月15日 深建字[199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 深基坑的设计
(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二)深基坑的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坑必需的下列基础资料:
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四)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
(六)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七)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八)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九)建设单位要支持设计单位为设计深基坑所要进行的科学试验工作,并提供所需的费用。
(十)深基坑设计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审查,情况复杂的亦可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参加。
(十一)深基坑设计的收费,视工程的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深基坑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深基坑的施工
(一)承接深基坑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由建设、监理、设计、质检等单位共同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深基坑施工应遵守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91)的有关要求。
(三)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做好各种数据的记录。
(四)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方式时,宜采取由地下施工单位总承包深基坑施工的方式(即采用以土建施工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组成联合体的方式)。
第五条 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
(一)深基坑施工期间的监理工作,除有承担整幢建筑的监理单位参加外,应有深基坑设计单位参加监理,费用可单独列出,一并计入深基坑设计费用之中。
(二)施工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现状作调查并记录,有条件的可做好录像。并负责对邻近建筑物在基坑暴露期间的裂缝、沉降、垂直度的观测,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1993年3月8日 深建字[199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试验室的对外业务范围和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试验室是指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构配件、设备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是指试验室为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业试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试验室日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建筑业试验室对外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展业务。
第五条 具有对外开展检测业务资格的试验室可以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相应工程检测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数据作为委托单位的质量保证数据;企业内设试验室是本企业内部保证工程质量的自控机构。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建筑业试验室资质审查结果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者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对已获《许可证》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检的考核资料。
第八条 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试验室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试验业务统计季报表,年底报送年报表。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情况进行年检,对检查、年检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
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原则
第九条 申请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试验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开展的项目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检测单位专职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土建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非对外开展检测业务的建筑业试验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行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技术资质审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 深建字[1993]99号)
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基桩检测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定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199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技术资质的基桩工程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现将资质审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含宝安、龙岗区)内开展基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需经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二、审查发证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包括:
(一)静载荷试桩:
(二)抽芯法验桩;
(三)超声波法验桩;
(四)高应变法验桩;
(五)低应变法验桩。
三、申请资质审查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二)所开展的项目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检测单位专职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土建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
四、资质审查内容及程序。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质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市主管部门组织并聘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3—4人组成)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三)审查内容分别按《载荷试验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桩钻孔抽芯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埋管超声波检测队伍技术资质评定记事》中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业务范围、检测工作(资历)及检测环境等六部分进行审查;高应变、低应变法的资质审查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审查程序
1.室内审查
先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简单介绍单位工作情况,然后审查组分成软件组和硬件组,软件组负责审查各检测项目的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硬件组负责审查仪器设备、业务范围、检测工作(资历)、检测环境。重点审查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检测报告、有关比对验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2.现场考核
由申请资质审查的检测单位自行选定有代表性工程桩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在限定时间内密封交寄审查组,在审查组成员全部到齐后拆封评分。
现场主要考核现场仪器设备、现场操作、现场施工组织及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等。
申报单位现场考核若作出不实判断者,不论其资历如何,均取消本次资质审查资格,一年内不能再申报。
(五)各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审查标准;
(六)审查组分别就软、硬件情况作小结,但不当场宣布审查结果,待审查组对现场(室外)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和对检测单位各项条件综合分析后通报审查结果。
五、技术资质审查合格的检测单位,由市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深圳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许可证》。取得技术资质的单位,可对外承担相应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委托单位的质量保证数据,可作竣工验收报告。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 深建字[1994]123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在建工程使用毛竹脚手架,必须使用4年以上的毛竹,且立杆小头直径不小于7.5公分,小横杆直径不小于9公分。由于我市大规模的基本建设,竹材供应日益减少,而且毛竹材料无论是在竹材的生长年限,还是竹材直径都不符合规程要求。有的施工企业使用的竹脚手架材质极差,立杆的小头直径大部分在于2—3公分,架子强度及稳定性均达不到要求,是我市施工安全的一大隐患。同时,我市处于东南沿海地区,在夏季,台风暴雨天气多,对竹架稳定性要求极高,在我市已发生多起因台风暴雨造成竹架倒塌事故。在秋冬季节,天气干燥,施工现场极易诱发火灾事故。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竹脚手架,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深建字[1994]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网设施不受损坏,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在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工程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
二、开挖施工中,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作好各种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损坏,有关施工情况必须在《保护、处理情况回报记录表》详细记载。《查询报告单》及《保护、处理情况回报记录表》应作为竣工档案的必备材料予以归档。
三、因开工前未查询地下管线情况擅自动土挖掘,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各区及管线专业公司,对本单位管理的项目应根据竣工档案每年10月30日前绘制或增补绘制一次地下管线竣工现状总图,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全市管线竣工现状总图的绘制。
五、公安、部队、海关等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建设的地下管线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将其位置、数量等资料及时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以确保这部分地下管线不受损害。
六、因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或施工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或未及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而使该部分地下管线遭到施工挖掘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
七、因编制移交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使该部分地下管线遭到施工挖掘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编制移交单位负责。
八、因开挖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不当使地下管线设施遭到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 深建字[1994]1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业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发,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使用。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综合价格》中的计算规则;《综合价格》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在使用《综合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造价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勘误和解释。
《综合价格》电脑软件的开发、发行和管理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附: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价格(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深建字[1994]191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0号)和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4]129号)精神,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并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安全监督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收取安全监督费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拆除工程、砼成品或半成品生产等施工项目。
二、收费标准
安全监督费按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1‰,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
三、交费办法
(一)建设单位须带下列有关资料到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安监窗口办理安监登记:
1.建筑许可证;
2.招投标定标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的定标价)价款的1‰,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深建字[1995]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搞好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防建设规划要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这是民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和根本保障。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小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防建设的需要,为民防工程项目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发展余地。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我市今后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我市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民防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总体防护方案、民防工程建设方案和地下空间开发方案等,有计划地在人口稠密区、交通枢纽和商业繁华区集中修建一批具有一定防护能力、平战两用的地下室,这些地下室将尽可能地与地下通道相沟通,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体,平时作为地下商场、停车场、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各级规划管理和建筑报建部门在进行小区规划和核发《建筑许可证》时,应以200米为半径,选择适当的高层建筑,要求产权单位在楼顶修建不小于4平方米的房间,由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管理使用,作为安装民防警报器专用房。
三、在办理民防地下室建筑报建手续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城市设计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负责告知建设方到民防办办理民防报建手续;
(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部门:在方案审查时,负责提出办理民防设计审查的要求;
(三)市民防办:市民防办负责人防地下室的报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市、区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违章查处。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核查建设单位有无市民防办出具的《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建设单位未能提交《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专业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民防办核发《人防工程验收证书》。有关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市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验收证书》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建设单位未能取得《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可按如下步骤办理民防地下室报建手续:
(一)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到市民防办办理《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
1.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2.易地建设项目在交纳易地建设费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3.自建项目应报经人防设计审查,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三)免建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易地建设项目持《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和易地建设费专用收据,自建项目持《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核准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已于1994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但鉴于已完成建筑报建的工程项目均未在设计要点中提出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要求,不再追溯,现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和部分未完成设计审查的重要工程项目正式实施本《规定》;对于已提出要点但超过半年没有进行报建的工程项目,在其申请延续要点时,应补充提出民防地下室的要求。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11月9日 深建字[1995]2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十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属第八条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