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社会
 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参与管理和提供补贴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收入“分级负责、应收尽收”;
  二、按分担比例筹措;
  三、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四、发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严格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工作中的目标任务是按月及时足额筹措并发放社会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拖欠现象,确保社会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的稳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管理方式,省政府督促州、地、市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筹措;州、地、市政府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六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将作为政府一把手政绩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情况也将抄报上一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强化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上下级政府之间应签订《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目标责任书》,并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