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规范建账,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的,必须单设帐户,专户存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报账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项资金下达的依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要求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核算,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正确;
  (六)专项资金中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七)建设单位是否明确,有无多头管理和层层拨款的现象;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设计、批复、开工等手续是否齐全;
  (九)专项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要求,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有无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十)招标项目是否分阶段按程序申请拨款,监理、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使用中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十一)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报账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开支是否合理;
  (十二)已完工项目,是否严格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有无审计报告和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立项的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
  (二)财政部门预算及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
  (三)项目概(预)算及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批复;
  (四)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及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报告;
  (五)专项资金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账单等;
  (六)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
  (七)专项资金项目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及大宗采购入出库记录等;
  (八)已完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