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规范建账,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的,必须单设帐户,专户存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报账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项资金下达的依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要求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开设专户,单独核算,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正确;
(六)专项资金中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七)建设单位是否明确,有无多头管理和层层拨款的现象;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设计、批复、开工等手续是否齐全;
(九)专项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要求,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有无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十)招标项目是否分阶段按程序申请拨款,监理、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使用中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十一)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报账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开支是否合理;
(十二)已完工项目,是否严格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有无审计报告和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批、立项的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
(二)财政部门预算及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
(三)项目概(预)算及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批复;
(四)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及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报告;
(五)专项资金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账单等;
(六)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
(七)专项资金项目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及大宗采购入出库记录等;
(八)已完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