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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一月)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救灾抚恤、支农扶贫、农网改造、生态环保、科教文卫、广播电视、科技推广、技术改造和旅游发展等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有偿资金、贴息资金和地方单位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的全程监控,即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事后监督工作。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重要事项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重特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到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到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国家有关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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