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上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项目,包括股权变更、增资、增营、提前解散、修改合同章程等,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名称、法定地址变更所涉及的批准证书换发以及《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核发等,由市外经贸局委托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
  7.环保审批。凡由各区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各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但按国家规定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重污染行业和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二类海域功能区内有排污的项目、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8.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凡由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
  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宝安、龙岗两区企业需申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所在地的分局办理,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机构统一办理。质监部门要完善网上申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
  10.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凡由各区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由各辖区消防大队负责,并报市消防局备案。但用于生产、存储、销售危爆物品、化学物品等的建筑项目、超高层建筑项目和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项目仍由市消防局负责。
  11.规划、国土管理。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及其规划验收由辖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重大市政工程及跨区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对符合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将临时建筑的审批权、处罚权下放到各区,同时将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和清理违法用地的职责落实到各区。
  “城中村”的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12.建设管理。凡各区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和管理,由各区建设部门负责。
  13.劳动用工管理。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劳动工作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负责全市劳动管理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