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2002年12月27日 深府[2003]1号)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事权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
1.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部门要减少审批项目,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2.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市、区、镇三级政府要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管理城市中的作用,为此将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给区政府或直属分局。各区政府也应将一部分城市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下放给镇,从而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3.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向区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链条。推行电子政务、“一站式”和“并联式”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4.责权利统一。区、镇要承担发展经济、管理城市的责任,必须享有相应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事权要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要落实区、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制,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二、下放部分审批和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
5.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凡区财政投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6.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但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仍由市外经贸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