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组成工作班子,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一是组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录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制定内设机构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方案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市政府领导小组召开由成员单位及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调整行政处罚权,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哪些行政处罚权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避免重复处罚或无效处罚及遗漏。三是移交行政处罚权,即原行政执法部门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移交被调整的行政处罚权。对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其所有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四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人民政府,决不能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应从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五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开始执法的时间和其他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宜。六是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统计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等制度,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四、强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措施
(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和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及要求。特别是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