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城市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选择条件较好的两个县(牧区一个,农业区一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试点县由省法制办商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事关重大,是一项体现创新精神的工作,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拟定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连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队伍现状,需要调整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执行的具体内容等文件材料,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具体方案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的汇报,对具体工作方案研究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批复有关市人民政府执行。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