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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近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了稳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省长为组长,主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也要尽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问题,并在市政府法制办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日常工作,负责该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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