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平为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即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合计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Z平={[(C1992/12)×3+C1993]×2%+[C1994+…+(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2002]×11%}÷120。其中C1992、C1993…C2002为1992年至2002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计算缴费口径相同)。
北京市1992至2002年期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元、3402元、4523元、6540元、8144元、9579元、11019元、12285元、13778元、15726元、18092元。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公式计算:
Y=730元×T比×2n。
其中:
Y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n为2002年12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满年计算)。
四、《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规定的 “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其标准为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
五、《暂行办法》实施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停止执行,原按该通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按《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六、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核准后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