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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一)部分内容中规定的“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Bt=(C参平×T比×11%)÷120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Bt为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
  C参平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T比为调节系数(以下各计算公式均同此),即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计算公式为:
  T比=(X2003+X2004+X2005+X2006+X2007)÷(C2003+C2004+C2005+C2006+C2007)
  其中X2003…X2007 分别为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各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2003…C2007为2003年至2007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内容中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按以下公式计算:
  G=(G平+Z平)×T比。
  其中:
  G为过渡性养老金 月标准。
  G平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730元×N×1%)×Cn/11019计算。其中: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Cn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1019”为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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