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45号 2002年12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资金,是指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四)公共卫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住房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
(七)其它社保资金。
第三条 社保资金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社保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社保资金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保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旨在促进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社保资金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对社保资金的缴纳、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缴纳、征集、管理、使用社保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