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精神,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驻外办事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一)接待在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套间或单间,随员(秘书)1名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住宿费由驻北京办事处负责开支。私人长话费、洗理费、洗衣费、娱乐费、商业购物费等特殊费用由个人自理。
2.伙食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员(秘书)1名伙食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交基本伙食费15元,其余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
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担。
4.业务招待费。需要举办业务招待活动的,招待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原则上同一时期举办的业务招待活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接待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2.伙食费自理。
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按成本价交车辆使用费,回所在单位报销。
(三)接待在职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开支标准:
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