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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精神,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驻外办事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一)接待在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套间或单间,随员(秘书)1名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住宿费由驻北京办事处负责开支。私人长话费、洗理费、洗衣费、娱乐费、商业购物费等特殊费用由个人自理。
  2.伙食费。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员(秘书)1名伙食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交基本伙食费15元,其余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
  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担。
  4.业务招待费。需要举办业务招待活动的,招待费用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原则上同一时期举办的业务招待活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接待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2.伙食费自理。
  3.车辆使用费。用车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安排,按成本价交车辆使用费,回所在单位报销。
  (三)接待在职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开支标准:
  1.住宿费。享受市场优惠价,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可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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