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直区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38号 2002年11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力进行依法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等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中央直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驻军、武警部队、铁路、民航和自治区直属各监狱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权利人使用的跨盟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纳入自治区所属单位用地管理的其它国有土地。
二、土地登记时间和权力人职责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为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力的登记时间。因故不能如期登记的,要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指定的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延期登记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延期登记。
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力人须依法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