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
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
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
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六、经费筹措
(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
1.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
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
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
6.社会捐助。
(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