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三、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