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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煤炭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煤炭矿山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31号 2002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力度。为配合治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暂停了对未通过验收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工作。鉴于全区专项验收工作仍在进行,部分煤矿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已换发的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至2003年12月31日(不含注销、吊销证照矿山、关闭矿山和宝日希勒矿区)。此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延续登记手续,否则,所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各地区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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