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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计划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市(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3.县(市)级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二)各市(地)、县(市)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凡未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必须在2002年前完成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一)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各类企业、中介机构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市(地)以上有形建筑市场争取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区全国联网,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市(地)以上有形建筑市场要在2003年建立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县(市)级有形建筑市场也要逐步建立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
  三、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运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市(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定;县(市)级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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