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
 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监察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4月2日召开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体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立自治区级、市(地)级、县(市)级三级有形建筑市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9]47号)的精神和要求,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国家部、委、局投资及立项审批在我区建设的工程项目,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