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4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国务院制发(图一)。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四条 地区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图三之一),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图三之二),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部门直接冠“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称的管理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三之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