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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会保障局关于实行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
 (京劳社医发[2003]4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保证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离休干部实行医疗费统筹管理,按照市和区县分级统筹、同级财政支持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
  二、全市统一建立市属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市属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
  三、区县属离休干部管理,建立区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也可根据各区县的工作安排,先建立企业离休干部或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
  区县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筹资办法和方式,如遇特殊原因出现超支,由区县财政给予解决。
  四、离休干部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五、离休干部统一使用《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就医。离休干部就医时,应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六、离休干部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费用单据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汇总,每月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七、离休干部的住院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直接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结算,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八、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照住院费用结算方式,与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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