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费、(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民办)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贵阳市)。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力跟踪服务费。
4.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
6.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烟草、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各级政府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逐项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并在相关部门设置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我省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交通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