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用人单位招聘备案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单位招聘备案台帐,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对于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求职证》,是本区县求职人员的,直接退回到本人乡镇职业介绍所,非本区县求职人员的,《求职证》由负责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通知求职人员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由其负责统一收回。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流动就业档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各乡镇职业介绍所应为在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流动就业档案。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明;
(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服兵役证明;
(四)加入党团组织证明;
(五)《就业手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就业手册》
(一)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后,为被招用人员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简称《就业手册》)、(样式附后)。《就业手册》用于记载职工的就业经历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期间,《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职工个人的就业经历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如实填写进《就业手册》,并加盖本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印章后交给职工个人。个人要将《就业手册》交到乡镇职业介绍所,待下次求职提出使用。
(三)《就业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名册统一发放。对已持有《就业手册》的,不再新发。
(四)全市《就业手册》编号采用11位数字统一格式。第1位为区县名称汉字第一个字,后加连字符“-”,第2、3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4至10位数字为该区县当年核发的《就业手册》序号。如朝阳区2003年第1本《就业手册》的编号为:朝-03000001。
五、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职业介绍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项就业服务。
(一)对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乡(镇)职业介绍所应建立求职人员登记台帐,及时将求职人员的情况录入计算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计算机录入管理,建立人员数据库,通过区县职业介绍信息网络,为求职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二)区县、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建立固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场所,做好日常服务,并通过定期举办农村富余劳动力专场洽谈会、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等措施,加强用人信息的采集,满足用人单位招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