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农村劳动力招聘备案制度,建立个人流动就业手册。用人单位招聘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按规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手册》)管理规定,为其个人建立记载就业履历、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为内容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劳动者就业期间《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代为保存,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将《就业手册》退交劳动者个人保存。
(三)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区县要结合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积极推动乡镇职业介绍所的建设工作,到2003年底以前,本市所有乡镇都要成立以社会保障所为依托的职业介绍所,有条件的中心村要建立就业服务站或明确专人负责,形成区县、乡镇、村三级就业服务组织管理网络。为把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应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制度,为求职择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使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素质,适应社会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职业指导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端正择业态度、掌握求职方法技巧。通过职业介绍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一)大力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所承担本区县、乡(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中介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提供及时、方便、快捷服务,开设日常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广大求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及跟踪服务;要针对农村富余人员择业观念陈旧、缺乏求职经验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群体”式、“一对一”式的职业指导;要加强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在乡镇、村逐步建立起信息员队伍;要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面对面的招聘洽谈,提高职业介绍的成功率;要按照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进一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尽快实现乡镇与村、与区县网络贯通,为农村劳动者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方便;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管理软件开发,提高农村劳动力管理工作的总体水平,努力实现服务手段的多样化、现代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纳入区县职业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实施。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项目和信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合理开发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术技能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当前,要结合郊区发展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旅游、环保、服务以及加工制造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