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111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实际,2003年4月1日省级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之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仍按《贵州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1994]96号)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